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珠海就业创业的通知

发布者:李佳迅发布时间:2019-10-11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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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推动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有利于优化我市人力资源结构和质量,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实现高校毕业生在珠就业创业人数逐年增加、在珠高校毕业生留珠就业创业比例逐年提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千方百计增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创造就业机会。在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就业。〔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

(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国有企业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充分挖掘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要报送所属国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并在国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网站发布,提高招录工作的透明度。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鼓励我市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市国资委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三)充分利用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各级政府在推进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市发改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将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开发一定数量的街道(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保障措施,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后的流动渠道。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珠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400-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组织创业实训(见习)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七)加大对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力度。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最高资助10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入驻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8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吸纳就业的,另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另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因经营资金不足,向我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个人享受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确定的各类担保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据实给予一次性补贴(担保费用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九)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场地和公共创业服务,力争在3-5年内将其打造建设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各区政府部门、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后,高校毕业生办理注册登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补贴30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对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团队),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677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一)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加快市级创业项目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项目,经过评审纳入市级项目库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被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使用并在我市实现成功创业的,再给予1000元的奖补。鼓励高校教师担任创业导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进行指导,对指导的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创业,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创业导师最高5000元的工作奖补。鼓励高校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展等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对经市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批准的超过200人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创新创业主题活动,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定期举办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指导进校园等创业主题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实施“产学合作计划”,培养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十二)提高学科专业对接本地产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在珠各高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尤其是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盟,搭建政府、企业、高校三方沟通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布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高校专业学科设置和企业用工信息,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三)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支持高校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实施“万名大学生学技能”计划,引导扶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并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

四、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大力营造公平舒适的就业环境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在珠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支持和鼓励在珠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市教育局牵头)

(十五)大力举办高校毕业生公益性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每年举办不低于100场公益性专场招聘活动,大力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广泛发动我市企业提供优质就业岗位。鼓励在珠高校向社会发布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和结构等信息,方便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大力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在珠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和校企对接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十六)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将纳入全国统一招生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列入人才引进直接办理范围。高校毕业生(含暂缓派遣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后,可按自有住房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先后顺序申请入户。对无自有住房户口且无法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经出具相关证明,可落户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部门开设的人才公共户。结合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渠道,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市住规建局牵头)

(十八)大力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珠各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工作开展;市发改、科工信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经济中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市国资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公布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政策;市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分工,抓紧出台配套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市政府将在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推动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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