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问答

发布者:李佳迅发布时间:2019-10-11浏览次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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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就业见习?

答: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后一年内(按发证时间计算)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在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本市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就业见习不是就业实习(实习为在校期间,见习为离校后),也不是正式就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属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正式就业前的适应性训练,旨在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二、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

 1.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且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

 2.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见习基地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三、怎样申请认定见习基地?

答:符合见习基地条件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被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如何提供和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

答: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集中提供见习岗位信息(特殊情况除外),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并报市就业中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就业中心网站和其他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五、高校毕业生怎样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答: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向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也可以参加市就业中心组织的供需交流活动。见习基地通过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确定见习人员并组织实施见习。

六、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协议?

答: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由市就业中心制定),双方在见习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

七、见习基地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履行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为见习人员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八、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答: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自行商定。

九、见习期间有生活补贴吗?标准是多少?

答: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就业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目前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不录用见习人员的,应在就业见习期满之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并出具《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见习岗位一致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联系方式:

1.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

电话:2125692(就业见习基地认定)、21237282120923(就业见习补贴)

2.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受理)

地址:香洲区前山金鸡路122号人力资源大厦39窗口

电话:858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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